船舶VHF配备数量,海事规定核心要求,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船舶VHF配备数量及海事规定核心要求:
一、船舶VHF配备数量
1、国内航行船舶
基本要求:根据《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》,每艘国内航行船舶应至少配备1台VHF无线电装置,且需具备数字选择性呼叫(DSC)功能。
2、特殊船舶或特定海区:
国际航行船舶:通常需配备2台VHF设备,以满足国际公约(如SOLAS)的更高要求。
3、内河船舶:
功率在883kW及以上的推(拖)船、总吨位在1000GT及以上的货船,以及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12小时的客船,需至少配备2台VHF。
其他内河船舶至少配备1台。
4、液货船:因货物操作需求,通常会在货物操作控制室加装1台固定式VHF设备,但需经船检部门认可并更新相关证书。
配备数量与证书一致性
船舶实际配备的VHF设备型号和数量必须与《船舶检验证书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》列明的内容一致。
若需增配VHF设备,需经船检部门认可检验并更新证书,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领电台执照。
二、海事规定核心要求
1、设备性能与认证
发射功率限制:VHF设备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5W,以避免干扰其他船舶通信。在危险区域(如油轮、化学品船),设备需通过本质安全认证,发射功率不超过1W。
船检认证:设备需通过船检部门认可检验,并取得《船舶检验证书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》。
DSC功能:设备必须具备DSC报警能力,用于遇险、紧急和安全通信。
2、功能与操作规范
频道使用:
CH16(156.8MHz):国际遇险、紧急和安全通信专用频道,非遇险通信应尽量减少使用时间。
CH70(156.525MHz):用于DSC数字编码报警,优先级高于常规通信。
其他频道:根据航行水域和通信需求选择合适频道(如港口调度使用CH08,海事监控使用CH13)。
操作要求:
发射前需守听频道,避免干扰他人通信。
遇险通信时,先通过CH16发送语音报警(MAYDAY),再启动DSC终端发送数字报警。
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,定期测试DSC功能、核对MMSI码(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),并记录通信活动。
3、电源与安装要求
电源供应:300总吨以上船舶或A1航区500总吨以上船舶,VHF设备需由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,确保紧急情况下正常使用。
安装位置:设备应安装在驾驶台,天线与其他导航设备间距符合安全标准,避免信号干扰。
4、违规案例与处罚
案例1:某轮未按规定配备VHF设备,或实际配备数量与证书不符,被海事部门立案调查并要求整改。
案例2:某轮擅自增配大功率VHF设备(如发射功率达75W),严重干扰其他船舶通信,被处以罚款并强制拆除。
处罚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八条,违规使用VHF设备可处3万至10万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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